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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丘县关停取缔违规生产烧结砖瓦企业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2018-06-18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36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政字【2018】20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8-02143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邢台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邢台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停取缔违规生产烧结砖瓦企业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邢发改墙办〔2018240号)有关规定,为减少排放,规范烧结砖瓦企业生产行为,倒逼违规生产企业退出市场,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内丘县关停取缔违规生产烧结砖瓦企业及职责分工》,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一、对烧结砖瓦企业监管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负责监督企业是否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等备案的内容进行生产,建设内容、实际生产能力是否与备案证一致等。

(二)县环保局:负责监督企业是否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排放,是否按照 "粒料入棚、粉料入仓、皮带传输、密闭装卸、湿式清扫" 的标准进行规范,是否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烧结砖瓦企业是否有在耕地上非法取土行为,是否有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黏土来源是否违规取土。

(四)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负责监督企业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是否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负责监督企业在生产的产品中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县行政审批局:是否暂停审批烧结砖瓦项目,是否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对烧结砖瓦企业进行监管。

(七)烧结砖瓦企业所在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并将有关问题报县政府。

二、烧结砖瓦企业有下列情况的,根据职权,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对企业予以责令限期整顿、关停、取缔或拆除。

(一)未申请办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等备案手续的,或未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或达不到备案生产规模的。

(二)场地内堆放黏土,且不能提供黏土来源证明的。

(三)烧结砖瓦企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生产的。

(四)生产原料存放杂乱,生产过程无序,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排放不达标的。

(五)违规生产黏土实心砖、黏土多孔砖、黏土空心砖的。

(六)未办理相关证照,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七)生产的产品掺杂、掺假,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

(八)单线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非黏土烧结砖生产线。

(九)砖瓦普通烧结轮窑生产线。

(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对已经审批未开工建设或未建成的,原则上要停止建设。能转产其他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要督促其尽快转产。

四、工作安排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内丘县关停取缔违规生产烧结砖瓦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发改局。

(二)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县环保、国土、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规生产烧结砖瓦企业的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每月联合巡查企业不少于一次,并形成当月工作进展情况表,经主管县领导同意后按时上报。

(三)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烧结砖瓦企业台账,掌握企业生产动态。对联合巡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要及时现场取证,留好相应的视频、照片、原料、产品及巡查记录等材料备查。

(四)发现企业有违规生产行为的,报县政府后按照相应的规定和职权对企业严肃处理。对问题处理不到位或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按规定实行问责。

 

 

 

 

 

内丘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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