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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06-21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48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内政字【2018】21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8-02144

 

    为深刻汲取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内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在网吧、足浴、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五、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七、村()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八、公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拨打 "96119"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向公安机关举报。

九、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