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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1-13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119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内政字【2018】41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8-024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刻汲取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的教训,坚守疫苗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高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满足服务需求。城镇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 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村级接种点。预防接种门诊每周开诊不少于5天,其中至少包含一个法定休息日。要通过县政府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预防接种资质管理。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定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具有冷藏保管制度。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接种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三)严格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强化接种人员培训考核,杜绝无资质人员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要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按种服务环境。要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足够有资质的接种人员、冷链设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同时,规范开展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 "知情告知、自愿自费" 原则,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接种的第二类疫苗要留有详细、准确的接种记录,接种信息均须纳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村级接种点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

   (四)严格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预防接种证查验作为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的重要关口,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托幼机构、学校要将预防接种证查验纳入招生报名通知内容,纳入办理入托、入学必查内容,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查验情况和漏种儿童信息,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补种、补证工作。

    (五)严格疫苗采购供应管理。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分发供应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向接种单位规范供应。疫苗生产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时,要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疫苗生产、配送、购进、供应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管理档案,确保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疫苗储运要确保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要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要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所有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时要主动提供以上证明资料。

    (六)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诊断。对诊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要积极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助补偿措施,及时补偿到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公益属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县财政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配比,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补助政策。按照 "钱随事走" 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县级应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乡村主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等任务的村医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要对其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进行绩效考核,按规定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范畴。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与绩效考核挂钩,未完成考核目标要求的,核减补助额度。

(三)建立全程追溯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要加强对疫苗所需冷链系统建设、运转的工作经费保障,加强疫苗储运过程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冷链温度监测信息化管理,构建市、县、接种单位一体化的冷链温度监测机制。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对疫苗非法采购的打击力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预防接种的技术指导和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对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改(物价)部门要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疫苗收费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