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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9-04-03      发布机构:nqxzfb      浏览次数:82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政办字【2019】16号      索引号:740184538/2019-028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提升建筑品质,加快全县绿色建筑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推动绿色建筑占比持续提高、品质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积极稳步推进,形成一定规模;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大力推进,由试点示范逐步实现较大规模发展。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不断加强,充分发挥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作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70%以上。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建设。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严格按照《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运营、改造与拆除,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其中,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字【2018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自2019年起,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2019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20年达到20%以上,2025年达到30%以上。

(三)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对出让、划拨地块在100亩(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鼓励建设一栋以上被动房,开工建设被动房面积不低于地上总面积的10%。把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作为 "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重要工作来抓,县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充分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作用,通过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资金、技术优势帮助用户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实现合作共赢。在实际操作中,由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绿色改造。

三、细化工作分工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工程建设程序,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运营、改造与拆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包括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装配式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市场各方主体监管力度,严格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日常监管,落实工程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严格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在工程联合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要加强绿色建筑的运营管理,推动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工作,开展建筑拆除报废的指导工作。

对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作为其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要求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比例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等要求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配建比例等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按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符合《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性质和建筑面积要求的,在201911日起新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需标明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需按要求增加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比例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自201911日起,新出让或者划拨的土地项目,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标明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但未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需按要求增加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配建要求。

对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研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加大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和节能绿建、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监管审查的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开展绿色建筑的技术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增量成本部分可计入投资预算。

(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对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采用智能化供热技术,推动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负责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八)税务部门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十。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牵总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抓紧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形成有利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提出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目标责任。邢台市已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情况,纳入对各地节能、削煤目标考核,纳入对各地县城建设考核,纳入对各地改革考核。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责任,完善各项考核办法,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等部门要严格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绿色建筑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绿色建筑相关性能指标及相关信息等行为。上述问题一经查出,责令按照相关要求彻底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条例》作出相应处罚。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树立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培育绿色生活方式,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要有序增强公众的参与度。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技术支撑、建筑施工、运行维护、能耗统计等的队伍建设。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