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6
2020-04-10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586490628158
151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
较重 | 转让给有低等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的罚款 | ||||
严重 | 转让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的罚款 | ||||
152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使某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2%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一般 | 造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部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
较重 | 造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工整顿 | ||||
严重 | 造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出现质量事故的 |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工整顿 | ||||
152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对附属工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主体工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 | ||||
154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附属工程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
较重 | 主体工程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 ||||
15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机构有人员,但少于规定人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有机构无人员或无机构有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无机构且无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56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考核合格率高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80%,低于10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考核合格率高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50%,低于8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考核合格率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5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5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考核合格率高于从业人员总数80%,低于10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考核合格率高于从业人员总数50%,低于8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考核合格率低于从业人员总数5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58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高于80%,低于10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高于50%,低于8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低于50%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59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60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足或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61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未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主体工程质量、安全发生一般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62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出现该类问题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8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出现该类问题,且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8万元的罚款 | ||||
163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6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165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进行审查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进行审查且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66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涉及实体工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涉及附属工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主体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67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6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5%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5%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5%的罚款 | ||||
169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70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存在可能出现人员伤亡较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71 |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72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
173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74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75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限期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176 |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一般 | 施工备案手续未办理的 | 处1.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较重 | 设计审批手续未办理的 | 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 | 无任何手续的 | 处2.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 ||||
177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 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部分施工,未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全面施工,未发生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的罚款 | ||||
178 |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8年第 1号)第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9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能纠正存在主观故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项目已完工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80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主观故意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非主观故意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其他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 |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181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或在不同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设置障碍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已经实施的 | 处4万元的罚款 | ||||
18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主观故意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非主观故意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存在主观故意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8万元的罚款 | ||||
18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84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6‰;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85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轻微 | 向投标无关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 给予警告 |
一般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严重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四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186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能改正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
一般 | 已签订合同项目尚未实施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实施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87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项目尚未实施能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 | ||||
较重 | 项目已经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 | ||||
18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 |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招标结果无实质性影响的 | 处2万的罚款 | ||||
较重 | 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的罚款 | ||||
189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190 | 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能主动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评标工作尚未实施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9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轻微 | 可以纠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较重 | 对招标结果造成产生影响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超过2次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 ||||
19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4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造成实质影响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 | ||||
195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十一种情形发生任意一种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十一种情形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的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
196 |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197 |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2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8000元罚款 | ||||
198 |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199 |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2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元罚款 | ||||
200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1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01 |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02 |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2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元罚款 | ||||
203 |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1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04 |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205 |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206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0元罚款 | ||||
207 |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 | ||||
208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20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00元罚款 | ||||
210 |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211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2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8000元的罚款 | ||||
212 |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4000元的罚款 | ||||
213 |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214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215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22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3人以下伤亡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以上伤亡的 | 处28000元的罚款 | ||||
216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217 |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态度较好,及时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态度较好,未时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态度恶劣,未时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8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 ||||
218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一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 | ||||
219 |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6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元罚款 | ||||
220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221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8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4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
222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8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4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
223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较重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齐全的 |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8万元罚款 | ||||
224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较重 | 有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8万元罚款 | ||||
225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较重 | 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18万元罚款 | ||||
226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现场事故隐患较多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罚款 | ||||
227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并处12万元罚款 |
较重 | 情节较重,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48万元的罚款 | ||||
22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 | ||||
229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并处8万元罚款 | ||||
230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且情节轻微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情节恶劣的 | 处2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