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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020-03-31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8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linyeju/158676340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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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法制审核范围。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政府要求本局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被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事项;

    (六)局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

     2材料及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经听证或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目录清单。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3审核内容和意见。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执法权限、事实定性、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程序、履职、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的建议;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程序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提出纠正意见;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对法制机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或建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4异议解决。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采纳;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法制机构提出复审建议,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