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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2020-04-14      发布机构: 人社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nqxrsj/1586830732351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加强全过程记录的采集、保存、管理和使用,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局各执法单位及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

法制机构负责本局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省人社厅《执法文书样本》规定格式,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免填单”服务事项,执法人员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由管理服务相对人核对后保存,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管理服务相对人签字盖章;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管理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机关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录入电脑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八条 音像记录方式是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检查、谁记录,谁查处、谁记录”的原则,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局执法单位负责人对各类记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局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明确专门人员,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存储到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交由本单位专门人员存储。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探索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采集、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需要复制相关执法记录信息的,经主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规定提供,并复制留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纸质文书资料进行抽查;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情况,并将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时,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故意毁损,随意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原始音像记录信息;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