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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01

2020-04-14      发布机构: 人社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nqxrsj/1586831305693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二、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四、实施对象

公民和法人

五、需提交的材料

投诉者需提供的材料: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具有投诉人签字的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时间,被投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有关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六、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七、法定时限

8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15个工作日内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

八、收费依据

(无)

九、监督方式

县人社局政策法规股 0319-6867580

十、救济渠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十一、受理单位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十二、办公地址

内丘县公园路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四、办公电话

0319- 686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