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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0-04-14      发布机构: 人社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nqxrsj/1586832192237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科处室)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091001    对人才中介机构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以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



091002    对人才中介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中介机构



091003    对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不进行资格审查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



091004    对人才中介机构在公共媒体刊播未经批准的广告性质的人才交流会启事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四)在公共媒体刊播未经批准的广告性质的人才交流会启事,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



091005    对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中介机构



091006    对人才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六)不按照规定公开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罚款。



中介机构



091007    对人才中介机构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七)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



091008    对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简章,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不写明招聘岗位、专业、数量、条件、聘用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或招聘人才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简章应当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写明招聘岗位、专业、数量、条件、聘用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



091009    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



09101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72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1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2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3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4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5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6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7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8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



091019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企业、社会组织



09102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



091021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



09102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09102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09102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企业、社会组织



091025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



091026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



091027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违法收取押金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



091028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劳动监察大队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个人



092001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加处滞纳金行政强制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



093001    工伤保险费征缴行政征收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令)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即办



093002    医疗保险费征缴行政征收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即办即办



09800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其他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098002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



09800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