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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0-03-23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4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nqxwsj/1587106520013

内丘县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采用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

第六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做好领用登记记录。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文书制作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所有执法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

第九条  除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涉及下列事项的,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采用录音录像记录:

(一)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证据登记保存的过程;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如下处理时:1、经核查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完成固定、提取证据的,依法解除封存予以退还的;2、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实施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四)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

(五)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确认过程;

(六)检查电子数据的;

(七)组织听证的;

(八)留置送达的;

(九)张贴送达公告的;

(十)销毁违法物品的过程;

(十一)依年度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计划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字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2. 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或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交指定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需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延期移交。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科室(单位)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

        第十三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十四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内容。

    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调用。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记录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设备设施损坏需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