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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2020-04-26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nqxwsj/1587865975394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一、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申请再注册。条例还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市留用人员中已经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证书但尚未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不满20年的人员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再注册

(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各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审核工作及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各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汇总报我局备案。

(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我局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后下发给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中涉及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等表格的内容格式由我局统一印制后另行下发给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时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因工作需要须继续聘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再注册。

(七)从业乡村医生申请再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参加乡村医生医学继续教育的证明;

3、村医疗卫生机构认定的个人工作鉴定;

4、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村医疗卫生机构拟继续聘用的证明;

5、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赞同证明。

不能提供全部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未经注册执业将受处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每两年培训考核一次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按照这一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乡村医生的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五、须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六、用药须在基本用药目录内

新公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同时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有此类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七、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

(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从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条例》规定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法进行处理。

(二)经注册取得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有关乡村医生从业及用药范围和规范由我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