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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020-07-06      发布机构:审计局      浏览次数:3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shenjiju/159642294405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行政执法,是指内丘县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审计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内丘县审计局及审计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审计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六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审计机关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审计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审计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审计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七条  所有审计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进行记录。

第八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审计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审计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审计保全措施、审计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审计文书。

(四)与被审计单位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审计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被审计对象。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审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审计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审计办公场所以外实施审计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审计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审计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审计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局采集本单位审计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并保证信息安全。存储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审计人员应在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审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存储设备。导入后24小时内,将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录入审计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年度计划制发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领导审批,报法规科备案。审计通知书在审计项目实施三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现场工作时间按《规定》要求执行。在审计过程中形成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长、业务股长审阅、复核。

第十五条  审计组可在审计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相应音像记录设备(照相、录音、录像等),实时记录审计办理过程。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审计组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形成由审计组研究通过的审计工作记录,由审计组长签字。

第十九条   一般在现场审计结束30日内,出具正式征求意见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加盖公章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形成重要审计工作记录,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起草审计报告(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连同有关审计资料报审理机构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机构一般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完善证据底稿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重大审计项目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撰写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报主管局长、局长签批。

第二十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并送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丘县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