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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0-08-03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shenjiju/1596423259678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审计局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我局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股室、中心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我局法律顾问队伍以我局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以法律专家和律师为补充。

第四条 我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外聘法律专家和律师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外聘的法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或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七条 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在内丘县财政局确定的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中。

(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外聘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3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九条 外聘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各聘请单位和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外聘律师聘期届满时通过投票表决考评,考评达到优良的可续聘。

第十一条 外聘的法律专家和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涉及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咨询和论证意见等;

(四)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办理我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外聘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外聘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维护我局工作部门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我局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聘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工作质量达不到我局要求的;

(五)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我局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