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7-09-09 发布机构: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3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政府令〔2017〕第1号 索引号:1486
《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1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 长:
2017年9月8日
内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内容合法、仍然适用的12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
二、对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3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三、对有效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的3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凡未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仍然自原文实施之日起计算,标注“暂行”或“试行”的为两年,未标注的为五年,已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期限执行。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到期日前三个月,由实施主体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否则到期后自行失效。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在2017年10月10日前按程序完成修改并予以修订或重新制定公布;修改期间,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不一致的条款停止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逾期未修改致使不能在2017年10月10日前重新公布的,自行失效。今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要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国家省市政策的调整等情况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或组织专项清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以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肃性、有效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