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8-06-29 发布机构: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政府令〔2018〕第1号 索引号:2374
内丘县人民政府令
〔2018〕第1号
《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27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 长:杨辉
2018年6月28日
内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字〔2018〕20号)要求,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内容合法、仍然适用的12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其中《内丘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试行)》(内政办字〔2016〕49号)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0年11月13日止;《内丘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办法(试行)》(内政字〔2016〕31号)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0年11月13日止;《内丘县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县政府令〔2013〕第3号)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0年11月30日止;《内丘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办字〔2013〕37号)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0年9月12日止;《内丘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县政府令〔2013〕第1号)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0年8月27日止。
二、对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到期日前三个月,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实施的意见,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否则到期后自动失效。今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或组织专项清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以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肃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