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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

2018-09-21      发布机构: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政办字【2018】61号      索引号:26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8〕43号)要求,我县对县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丘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37号)第二部分第(五)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证明、享受当地低保的证明、城镇户口本、低保证、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持证情况(包含低保补助、残疾补助等收入)、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必须具有的其他相关材料(另行通知)”予以取消。

二、《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丘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2号)第三条第三款中“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

三、《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丘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15号)第九条(一)申请中涉及的“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五保)证、困难原因以及其他需要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取消。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