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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郭店乡责任清单——与县直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2020-10-12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26     字体:[  ]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02470852691

内丘县五郭店乡责任清单

 

县直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涉及领域

具体事项

县级职能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2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3

生态环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水源保护区违规问题清理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乡镇级水源地和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违规问题清理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

4

生态环境

危险废物、固废监督管理和排查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6月1日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5

生态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邢台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2020年印发)

6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三、五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分工(试行)》

7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57.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9)26号)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8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5〕171号)(四)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9

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畜禽养殖技术服务,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10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加强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11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三、四款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情况通报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施行)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国土、环保、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13

城乡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和绿化实行监察。

14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15

城乡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16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冀建村〔2017〕4号)二、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民自建房的管理,做好技术服务与现场施工指导,认真执行农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农房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二)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农户4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将危房存量到户台账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17

城乡建设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8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要求上报复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按照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简易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2019年4月印发)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应急字〔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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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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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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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县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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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减灾、应急救援等自然灾害的日常预警、监测、应急演练、救援保障和情况收集速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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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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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五十条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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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公布)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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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27

城市管理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编办发〔2020〕6号)下放“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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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乡镇、村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救援、疏散人群等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9

其他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编办发〔2020〕6号)下放“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30

其他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
《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8月印发)

31

其他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传销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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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健全巡查制止、报告、通报制度,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国土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各地要对违法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依法查处整改到位。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按照案件移送程序,按期做好违纪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监察、公安、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对受理的案件在书面通知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时,及时立案查处或实施强制执行,保障执法到位;对不予受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查督办、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督促引导地方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四、明确乡(镇)监管责任。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科学用地的能力。要明确乡级政府、村“两委”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构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国土违法防控工作网络,主动开展巡查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在违法初始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复耕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对违法行为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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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生态环境内丘县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乡村环境保护开展日常巡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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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的监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和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农业植物疫情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农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计划,按照国家测报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发布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和预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及预报信息。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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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信访工作

信访局负责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息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听取信访人诉求,调查核实并答复信访人,并做好信访人教育、疏导、劝返和稳控工作。

《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