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20]第005号
2020-10-09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03680057761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20]第0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内丘县鑫磊河道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席冀州,35岁,性别:男,电话:1519494**** ,身份证号码:1305231986*****214,单位地址:河北省内丘县京广路东恒鑫商务酒店五层8888房间。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日对你(单位)环保措施不到位现已查明,你(单位)2020年10月2日9时30分,泜河内丘县段河道南岸有部分砂石料堆苫盖不到位,装车时没有开启雾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柒万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