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行政处罚事项-----城管局赋权下放事项2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6687308
职权名称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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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大孟镇人民政府、官庄镇人民政府、金店镇人民政府、柳林镇人民政府、南赛乡人民政府、五郭乡人民政府、獐么乡人民政府、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2011年12月28日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职权范围 | 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大孟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官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柳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南赛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五郭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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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2011年12月28日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未按规定确定、调整城市绿线以及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四)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五)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0319-6867629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319-6867629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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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大孟镇人民政府、官庄镇人民政府、金店镇人民政府、柳林镇人民政府、南赛乡人民政府、五郭乡人民政府、獐么乡人民政府、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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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大孟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官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柳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南赛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五郭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砍伐树木1棵的,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7倍的罚款; 2、砍伐树木2棵的,或按责令要求补种不完整的,处砍伐树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3、砍伐树木3棵以上的,或不按责令要求补种的,处砍伐树木价值8倍至10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树木的。 1、擅自移植树木1至2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至3.5倍的罚款; 2、擅自移植树木3至4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倍至4.5倍的罚款; 3、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的,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移植树木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0319-6867629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319-686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