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镇行政处罚事项-----城管局赋权第二批下放事项2
2023-03-31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6942355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地址: |
职权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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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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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下的罚款; 2、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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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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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条(一)至(四)项规定义务的。 1、初次不履行义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两次督办未予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处以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八条(五)至(八)项规定义务的。 1、初次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地址: |
职权名称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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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2011年12月28日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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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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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2011年12月28日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未按规定确定、调整城市绿线以及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四)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五)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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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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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砍伐树木1棵的,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7倍的罚款; 2、砍伐树木2棵的,或按责令要求补种不完整的,处砍伐树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3、砍伐树木3棵以上的,或不按责令要求补种的,处砍伐树木价值8倍至10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树木的。 1、擅自移植树木1至2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至3.5倍的罚款; 2、擅自移植树木3至4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倍至4.5倍的罚款; 3、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的,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移植树木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人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人雨水管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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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
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在责令期限内予以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改正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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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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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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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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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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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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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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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