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0-01-20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04906562561
内丘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丘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水务局建立水务法律顾问制度。水务法律顾问参
与行政管理,受水务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水务法律事务。
第三条 县水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
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
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水务法律顾问在县水务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县水务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水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局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水务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县水务局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水务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局长委托签署以水务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县水务局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协调县水务局各下属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水务
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六)承办县水务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水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水务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水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水务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
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六条 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水务工作规则,恪
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
他水务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全县水务干部学法用法进行培训,
第七条 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从
事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者。法律顾问由县水务直接
聘用。
第八条 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参与水务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
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
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水务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水务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
当送法律顾问审核后,再报送水务局局长签署。
第十条 对县水务局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
议)和涉及水务局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
文书,授权水务局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一条 建立水务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县水务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水务局长报告诉讼、
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县水务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水务在年初
提出预算,报水务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
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水务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