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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0-01-20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04906562561

内丘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丘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务局建立水务法律顾问制度。水务法律顾问参

 

与行政管理,受水务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水务法律事务。

 

第三条 水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

 

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

 

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水务法律顾问在县水务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县水务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水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局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水务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县水务局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水务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局长委托签署以水务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县水务局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协调县水务局各下属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水务


 

 

 

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六)承办县水务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水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水务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水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水务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

 

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六条 水务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水务工作规则,恪

 

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

 

水务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全县水务干部学法用法进行培训,

 

第七条 水务局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从

 

事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者。法律顾问由县水务直接

 

聘用。

 

第八条 水务局法律顾问参与水务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

 

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

 

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水务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水务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


 


 

 

当送法律顾问审核后,再报送水务局局长签署。

 

第十条 对县水务局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

 

议)和涉及水务局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

 

文书,授权水务局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一条 建立水务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水务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水务局长报告诉讼、

 

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水务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水务在年初

 

提出预算,报水务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

 

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水务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