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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水务局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020-06-10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05076279485

内丘县水务局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水行政执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局各科室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置的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 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八条 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九条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一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水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

(七)水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九)是否贯彻三项制度相关规定;

(十)是否按规定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抽查。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七)是否落实三项制度相关规定;

(八)是否按规定开展双随机抽查。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组织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局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