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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丘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2020-09-17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9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05082898344

内丘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丘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内丘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7日          

 

 

 

 

 

 

内丘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第三条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多种方式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县司法局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保密

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县司法局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没有执法资格或持无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未办理《罚没许可证》而实施罚没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九)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

(十)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有其它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作出调解决定的。

第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转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转交并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受理或移交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办理,办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间有关人员。需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和当事人的,有关机关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县司法局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提请政府予以纠正。个人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将受理投诉举报中涉及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相关信息向县司法局通报。县司法局认为需要受理审查的,信访部门应当向司法局移交有关投诉举报材料。

监察部门在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时,发现存有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县司法局通报并移交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县司法局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或投诉举报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县司法局应当依法作出监督决定,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文书形式,通知行政执法主体限期自行纠正并反馈结果行政执法主体逾期不纠正的,县司法局可以报请政府作出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同时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据《邢台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县司法局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保存。

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县司法局报告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县司法局提请政府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工作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司法局提请政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