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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郭店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023-02-09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05162017572

五郭店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适用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处罚标准进行罚款: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以自由裁量标准处罚。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自由裁量标准以上适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度。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自由裁量标准以下适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条 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附有相应证据,并在案卷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相关裁量因素,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规范适用裁量权。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条文内容。

存在不能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内部审批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于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阶次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司法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 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相应的量化和细化标准。对量化和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及制度,应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和执法公开的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适用严重不当的;

(四)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本数以上的包含本数,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最高处罚标准除外)。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