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交警大队2020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0-10-30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xjjd/1605169465577
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实 | 处罚依据 | 驾驶人姓名 | 车号种类 | 车辆号牌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130523260020233 | 高天龙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8日10时31分,高天龙驾驶牌号为冀A54T17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隆尧-昔阳32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高天龙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A54T17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8日 |
130523260020217 | 魏风敏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4日14时34分,魏风敏驾驶牌号为冀DP3440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隆尧-昔阳42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魏风敏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DP3440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8日 |
130523260020221 | 赵利怀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7日21时17分,赵利怀驾驶牌号为冀AKP886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隆尧-昔阳42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赵利怀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AKP886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8日 |
1305523260020230 | 古江璞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5日15时49分,古江璞驾驶牌号为冀A52AC0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隆尧-昔阳42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1%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古江璞 | 轻型自卸货车 | 冀A52AC0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8日 |
130523260020247 | 范瑞寒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8日15时28分,范瑞寒驾驶牌号为冀EQ7861的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深线-370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范瑞寒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EQ7861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9日 |
130523260020249 | 范一永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8日15时33分,范一永驾驶牌号为冀EQ5108的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深线-370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范一永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EQ5108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9日 |
130523260020245 | 朱金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8日15时30分,朱金驾驶牌号为冀EN6855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隆京深线-370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朱金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EN6855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9日 |
130523260020246 | 范瑞冬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8日15时35分,范瑞冬驾驶牌号为冀EU3983的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深线-370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范瑞冬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EU3983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9日 |
130523260020255 | 赵兵旗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8日10时43分,赵兵旗驾驶牌号为冀ES0233的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深线-288公里处,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赵兵旗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冀ES0233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29日 |
130523260020261 | 巩克明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案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30日11时16分,巩克明驾驶牌号为冀E2C72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隆尧-昔阳22公里980米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巩克明 | 轻型仓栅式货车 | 冀E2C721 | 罚款300元 记3分 | 2020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