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0]第23号
2020-11-18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5669117531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罚决字[2020]第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杨**,住址:河北省***********************2号,电话:153********。
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7月1日对你(单位)随意堆积物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二百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平安北大街),账号:10075945314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