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 罚决字[2020]第65号
2020-12-02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7049066827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0]第6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邢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室 电话:132********
根据城管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 ,本机关于 2020 年 11月10日对你(单位)在施工中未采取抑尘措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9日于康庄路与邢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对附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作出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平安北大街),账号:10075945314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