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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镇行政处罚事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09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6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dzrmzf/1607480486716

职权名称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金店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职权范围

在金店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1、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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