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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庄乡行政处罚事项——市场监管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12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65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07775782296

职权名称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第684号)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范围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1、经营时间在1月以下的,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的继续经营意愿的,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2、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提供条件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提供条件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提供条件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法制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第684号)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0319-699155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319-6991001

地址: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单位:侯家庄乡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