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家庄乡行政处罚事项——交通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12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07775904140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权范围 | 在侯家庄乡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道、村道,不下放国道、省道、县道、大中修及重点的地方道路。) |
责任科室 |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一般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较重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严重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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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0319-6991557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319-6991001 地址: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单位:侯家庄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