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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孟村镇行政处罚事项——应急管理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14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85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07929344329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未按照本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发现1人,可以处50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0人以下的处5万元,每增加1 人,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

发现1 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首次可以处2000元处罚,增加1 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增加1 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违反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6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9万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但未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即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违反上述规定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仅做了其中一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罚:责令限期改正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第一百零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不明显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数量不够、规格不符合规定、不完全畅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锁闭、封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出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第一百零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行使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范围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
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三、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上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一、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下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并罚: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1、属一般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属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并罚:责令限期改正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1、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2、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上20人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3、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20人以上30人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4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4、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30人以上从业人员的,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1、微小企业不属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的,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660元以下的罚款;

2、微小企业属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的,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并处66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微小企业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又未采取措施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定职责七项中,有一项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并罚内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罚内容:警告。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1、没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影响较小的即发生了轻微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影响较大即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2、对中小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地上开采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大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并罚内容:警告。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发现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上10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0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 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2、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首次发现处5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未为10人以下(含10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发现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的,每增加1加台(套),加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发现使用1台(套)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首次可以处1万元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使用1台(套)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禁用设备或工艺的,每增加1台(套)、或1种工艺的,加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处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变更其中一项可且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变更其中一项可且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每增加销售额1000元加处2000元,最高超过30000元。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咨询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                        
单位:

职权名称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使主体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职权范围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责任科室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自由裁量权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4万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并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岗培训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支持、纵容、包庇行政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持证或亮证、使用无效的执法证件的;(4)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8)其他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追责依据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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