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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020-06-29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8253049061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委)。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按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提请吊销许可证(执照)、对5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强制拆除的案件;

(三)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督办、交办的案件;

(五)发现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案件审查机构(法制科)与办案机构(执法大队)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有较大分歧的案件;

(七)其它需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四条  符合前条规定,需提请局案审委讨论的案件,由局法制科书面提出,局案审委主任确定并召集讨论。

第五条  局案审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局案审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局案审委讨论案件时,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局案审委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一) 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 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 定性是否准确;

(七) 程序是否合法;

(八) 处理是否恰当;

(九) 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八条  局案审委集体讨论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案件承办大队负责人先就讨论案件事由、有关事实、主要证据、定性依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承办大队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大队询问;

(四)局法制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各委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九条  局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承办大队办理相关销案手续;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承办大队重新调查;

(五)做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委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

(二)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由承办大队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

第十一条 案审委会议决定后,案件承办大队应当在两日内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案审委主任核阅无误后签字,转法制科编号、审核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依法陈述意见,不得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参加人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局案审委集体讨论案件由局法制科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各执法大队经办的提交局案审委讨论的重大案件,执法大队应当先行集体讨论,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提交局案审委。各执法大队办理其他一般案件时,也应坚持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具体范围由各执法大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