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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下放乡镇权力清单

2020-10-21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3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8254275202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所属领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一、县城管局可向乡(镇、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27项)
1城乡建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2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5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6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7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8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9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1城乡建设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2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13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1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5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16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17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18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19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20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2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2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23城乡建设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24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25城乡建设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人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人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26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27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