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某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2020-12-23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2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0885896234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001
姓名: 李**
身份证号:***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落凹村
你于 2020 年12月17 日15时,在 本村村口路边 因 随意 倾倒生活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条款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罚款人民币 贰拾元 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内丘县胜利路88号中国工商银行 内丘县支行 。
账号:*** 户名: ( 内丘县非税 收入管理局 专户)。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落凹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李天增 2020 年 12 月 17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王秋生 、 E740703156
赵哲林 、 E740703157
2020年 12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