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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29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57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09209205249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002  

姓名:张*

身份证号:***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五郭店乡三中冯村 

你于2020  12 2410 时,在 村北公里边 ,因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 ,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条款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  贰拾元 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内丘县胜利路88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县支行)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河北省 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三中冯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2020    12   24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赵哲林   E740703157

                     王秋生   E740703156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0 12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