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獐当罚决字【2020】第002号
2020-12-30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4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09296681692
獐么乡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獐当罚决字【2020】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赵*六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2224******3823
地址: 内丘县獐么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你于 2020 年12月17日13时,在 獐么乡*** 因 向街道倒生活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 30 元整(大写:叁拾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内丘县獐么乡***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赵*六 2020年 12 月 24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谷永杰E740705403 、 刘仁生E740703257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0年1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 3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1 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