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0]第66号
2020-12-07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9379869710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0]第6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内丘********有限公司,地址:内丘县城康庄路南侧朝阳大街东侧 电话:189********
根据市大气办关于11月15日检查扬尘问题督办函(3-1)发现的问题 ,本机关于 2020 年 11月15日对你(单位)在绿化带外裸土未苫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位于苗大线道路两侧(二中西侧)绿化带外裸土未苫盖,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对附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对绿化带外裸土进行苫盖。 2、对你公司作出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平安大街),账号:10075945314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