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冯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31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09392800925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003
姓名:冯**
身份证号:******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山凹村
你于2020年12 月28日 15 时,在 村本北街巷口 因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 ,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条款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 肆拾元 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 内丘县胜利路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县支行) 。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五郭店乡山凹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冯沙和 2020 年12 月 28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王秋生 、 E740703156
赵哲林 、 E74070315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0年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