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16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1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金罚决〔2020〕001号 索引号:jdzrmzf/1610778545482
当事人:董**
地 址:金店镇***村
身份证号:13****************3。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露天焚烧树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露天焚烧树叶的行为属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焚烧照片及录像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36914
金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