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3-03 发布机构:金店镇 浏览次数:5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金罚决2020-002号 索引号:jdzrmzf/161473845193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金罚决2020-002号
当事人姓名: 董**
身份证号: 13************
地址: 金店镇****村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14时,在**村 因 随意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贰拾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金店镇***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董*** 2020年12月29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0年12月29日
本文书一式3份, 1份送达,一份归档,1 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