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官罚决〔2020〕 02号
2021-01-14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7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614844587579
官庄镇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0〕第002号
当事人:任**,身份证号:130************036,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号。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在官庄镇上屯村村东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0日在官庄镇上屯村村东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