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21]001号
2021-04-20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内水罚决字[2021]001号 索引号:shuiwuju/1618971147250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21]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内丘县鑫源河道开发有限公司,采砂河流:白马河,法定代表人:王*军,电话:139329*****,单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的孟村镇东青山村东南,邮政编码:054200, 企业代码:911***23MAOCN5808H8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对你(单位)环保措施不到位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4月8日,在内丘县河道治理第一标段内丘县鑫源河道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东青山至十方村段,有部分砂石料堆未进行苫盖。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在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应当采用入棚、入仓、硬化、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必须使用防尘网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并及时清理闲置、废弃的防尘网。”的规定。具体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