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獐罚决字【2021】第005号
2021-04-20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19141723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獐罚决字【2021】005号
当事人:师**,男,身份证号码:132223******2610;地址:内丘县獐么乡***;电话:151****3769。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1 年 4月 16 日对师**在獐么街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师**存在在獐么街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对此师**均已承认,未做申辩。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9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