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孟罚决字〔2021〕第008号
2021-04-30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5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19745181313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字〔2021〕第008号
当事人:韩*,身份证号130***,大孟村镇*村人。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对你(单位)在大孟村镇*村村东露天盗采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3月16日在大孟村镇*村村村北三拱桥地里露天盗采砂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壹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邢台市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862930008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 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