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1]第02号
2021-03-26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0348447249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1]第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内丘安泰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内丘县中兴南大街西侧盛世怡苑第6栋113号商铺,电话:0319-6858111
根据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20-2021年度采暖季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办传[2020]48号文件的要求,本机关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对你(单位) 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准时供暖,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第 五十四 条的规定。具体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要求准时供热问题限期改正。 2、对你公司作出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