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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08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3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20896443233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2021008

当事人:李**,身份证号132******6,五郭店乡三中冯村村民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51日对你(单位)在五郭店乡三中冯村焚烧树叶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4月30日在五郭店乡三中冯村自家院子里焚烧树叶的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