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梁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08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5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620896540030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字〔2021〕009号
当事人:梁**,身份证号132******X,五郭店乡后李阳村人。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5月2日对你(单位)在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东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3月21日在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东田地往南500米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