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21]003号
2021-05-12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内水罚决字[2021]003号 索引号:shuiwuju/16213080168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水罚决字[2021]0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项目:内丘县大鹅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第三标段,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身份证号码:13222319720********,现场负责人:陈国会,电话:156329***87,单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后留村,邮政编码:054300,企业代码:91130522MA07N8FN4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本机关于 2021年 4月 30日对你(单位) 环保措施不到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4月30日,在白沙河侯家庄乡槲树滩村段白沙河邢家峪口塘坝工程施工现场,有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砂石筛露天放置,无任何抑尘措施,2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无环保登记编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在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应当采用入棚、入仓、硬化、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必须使用防尘网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并及时清理闲置、废弃的防尘网。”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