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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官罚决〔2021〕03号

2021-05-25      发布机构:官庄镇      浏览次数:27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gzzrmzf/1621909896530

官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官罚决〔2021〕003

当事人: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933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1430日对你(单位)在官庄镇西阳村冀南国际物流港施工工地北侧裸土苫盖不到位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4月30日在官庄镇西阳村冀南国际物流港施工工地北侧的裸土苫盖不到位行为造成了较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3

 

 

内丘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