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2021-05-1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3119064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1】0011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邢台建业物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内丘县大良村村南 | |||||
联系电话 | 0319--6***81 | 法定代表人 | 王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3MA07N75G0R |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单位接到隆尧县牛桥监测站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抄告函,邢台建业物流有限公司对冀EN5891这辆车装车超载,该两辆车存在超限超载行为。我单位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该公司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当事人承认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5 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